近日,学校出台《教职工处分规定》《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两个文件,决定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教职工对所受处分或处理的申诉工作。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文件的出台是学校完善依法治校制度,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举措,也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新平台。
《教职工处分规定》规定:受到处分的教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教职工处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职工申诉处理规定》规定:申诉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审查、审议受处分或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应对作出原决定的事实、依据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审查后认定原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应维持原处分决定;认定原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或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