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中石大东党〔2011〕31号

关于转发《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校务公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

我校第十届教代会在《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石大东党[2002]51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在第十届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会议上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单位根据《细则》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建立科学的组织领导体系和监督协调机制,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形式的规范化和结果的实效性,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关于印发<石油大学(华东)校务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石大东党[2002]51号)文件精神,在总结学校校务公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校务公开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围绕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方针,以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调动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为目的,努力为我校建设石油学科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条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校务公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其它事项均要公开,以保障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知情权、监督权。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中,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公正、真实,既要切合学校的实际,又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凡内容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公开工作由该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适时予以公开,做到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

第四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及主要负责部门

(一)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凡是与学校的改革、发展密切相关以及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都要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具体事项包括:

1.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及改革实施方案;学校做出的重大决策;学校领导分工情况;需要由广大群众监督执行的规章制度、办事程序;学校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学校下发的党、政公文。

负责部门:学校办公室

2.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纪律;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

负责部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3.学校组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干部工作计划;党员发展工作流程;党费管理及使用情况;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任免、以及外推任用情况。

负责部门:党委组织部

4.学校财务年度预算与决算执行情况;学校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科研经费收入与使用情况;教育部拨款与学校收入来源情况;学校建设投资与贷款情况;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学校领导的接待费用情况。

负责部门:财务处

5.向上级部门推荐申报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情况;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情况;教职工继续教育实施情况;职称评审、评定、推选情况;学校机构设置、定编定岗和人事调配;岗位聘用、续聘、解聘情况;教职工年度考核实施情况;教职工奖惩情况;工资调整、岗位津贴的制定和调整以及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等情况;学校人员招聘情况。

负责部门:人事处

6.本科教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教学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本科专业设置,普通本科以及音乐学、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自主选拔生的招生计划、有关政策、录取情况及收费标准;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学籍异动、毕业资格审查情况,在校生转专业条件、程序和结果;教学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经费划拨及使用情况;教学类项目的评审及向上级部门的推荐结果。

负责部门:教务处

7.研究生招生计划、有关政策、录取分数线、录取情况;各类保送研究生的选拔过程及录取情况;研究生的教育发展规划、培养方案、研究生教学资源调配与建设、年度工作结果及工作计划、教学管理制度;研究生的收费标准及具体安排。

负责部门:研究生院

8.土地征购、使用情况;校园规划建设情况;校园基础设施的改造情况;基建工程招投标、基建物资设备采购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

负责部门:规划建设处

9.国有资产、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管理的有关办法、规定;房屋资源的统筹规划和使用情况;经营性服务用房公开招租情况;教学、科研、优势学科平台等经费投资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采购进展情况;大型仪器设备请购、论证、购置、验收及公共共享平台开放情况;资产报废情况。

负责部门:资产设备处

10.重大维修项目的招标公告和结果;大型设备、大宗物品、图书和药品招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供应情况;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办法、渠道、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情况。

负责部门:招标办公室

11.基建工程、修缮工程招标文件和竣工结算的审计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负责部门:审计处

12.科研管理的有关办法、规定;科研工作规划、工作基本情况;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科技成果。

负责部门:科技处

13.学科建设管理的有关办法、规定;学校“211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规划;重点学科、人才队伍建设的培养和投资情况;国家重点学科、山东省重点学科建设情况。

负责部门:学科建设处

14.应届毕业生生源信息;用人单位招聘信息;招聘会信息;校园招聘流程;就业政策、法规、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规定及程序;各学院、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

负责部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15.接受捐赠资金及物品使用和管理情况,学校基金的募集及使用情况。

负责部门:合作发展处

16.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及组织实施情况;外聘教师的聘请情况;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各层次留学人员出国选拔和派出情况;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培训、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情况;与国外、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文化组织、基金组织及专家、学者等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情况;留学生招生计划、有关政策;留学生的教育发展规划、培养方案;留学生的收费标准,学生的外派交换情况。

负责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17.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情况、人文社科奖评比情况;各种学生评优、评奖程序及实施情况;参评人员、获奖人员名单;学生各类补助发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补偿情况、学生助工助学岗位设立情况;选拔参加国内外培训、学习的学生名单。

负责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科技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工会、团委

18.工会经费和会费的使用管理;下拨各部门工会经费及工会福利发放情况;工会系统的干部使用及选拔情况。

负责部门:工会

19.校园治安动态信息;校园“110”治安报警服务范围及服务情况;学校的治安、管理情况

负责部门:公安处

20.学校征兵组织、计划及安置情况;国防生招生计划,相关政策及录取情况。

负责部门:武装部、后备军官学院

2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决算情况,审计结果,年度经济考核结果;企业重大投资活动;企业的新投、分立、合并情况;企业资产处置和股权重组工作;经营网点的租金收入情况。

负责部门:产业经营管理处

22.后勤管理工作计划与目标;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后勤财务收支以及收费标准;专项工程立项和工程招标标书起草等情况;引进服务企业进校区服务情况;学生、教工食堂的经营及管理工作。

负责部门:后勤管理一处、后勤管理二处

23.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负责部门:离退休职工管理处

24.图书馆总体规划、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采购项目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文图书采购,设备、家具采购情况;外文和中文数据库采购情况。

负责部门:图书馆

25.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划;函授、网络教育的招生计划、有关政策以及考生录取情况;函授、网络教育学生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负责部门:教育发展中心

26.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负责部门:学校办公室

(二)各单位行政正职作为所在单位公开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公开工作纳入单位和本人的工作目标和职责范围,抓好所在单位公开事项的落实。

第五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为便于广大师生知情、参与和监督,实施校务公开要采取灵活多样、便于操作、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主要包括: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要渠道,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在教代会上公开。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召开教代会的常设主席团会议或民主监督委员会会议进行公开。通过教代会形式实行校务公开的内容,依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设置专门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日常需要公开的校务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信息,并设立意见箱,公布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

(三)情况通报会。临时需要公开的事项,可召开不同范围人员参加的情况通报会或座谈会、专题发布会及时进行公开。校长每学年至少应向教职工通报一次学校校务情况,执行教代会决议以及落实校务公开情况,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保证学校领导和广大教职工之间的信息畅通。

(四)宣传媒介。积极借助校内报刊、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橱窗、布告栏等公开有关事项。根据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要求,及时将应该予以公开、需要接受监督的事项网上公开。

(五)校属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和实行规范、便捷、有效的公开形式。以服务为主的单位和部门在搞好内部公开的同时,应将有关政策、规定、服务程序、服务标准、服务纪律、服务承诺等事项公开,自觉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为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保证校务公开各项任务的落实,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和监督检查小组。

(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务公开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研究确定校务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决定校务公开的内容、时机和形式。

(二)校务公开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将校务公开工作任务分解到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导和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并将其纳入部门行政管理程序,保证校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

校务公开工作小组由相关副校长任组长,校办主任任副组长,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建设处、产业经营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办公室设在校办。

(三)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检查、督促校务公开的落实。主要围绕抓办事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等环节,重点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由纪检监察、工会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工会主席、监察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工会有关人员和教代会民主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七条校务公开的时间和程序

(一)对于常规性的工作要在学期初、学期末定期进行公开;对于阶段性、临时性的工作,重大事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即时进行公开。

(二)各院(部)、各部门每年填写《校务公开工作登记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3月报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各院(部)、各部门每月初将要公开事项的材料交到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由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四)各院(部)、各部门要及时收集师生员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析研究后,及时做出处理和答复。

(五)各院(部)、各部门校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要由专人负责保管,并立卷归档。

第八条 校务公开的监督

(一)校务公开的监督内容

1.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各部门负责校务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2.依照各职能部门校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3.依照各教学院部、校办产业及中小学院(厂)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各教学院部、校办产业及中小学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4.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需要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程序和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开;

5.校务公开的档案材料是否完整。

(二)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每学期至少对各学院、部处和各单位的校务公开工作情况检查或抽查一次。检查或抽查以不预约的方式进行。

(三)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在检查或抽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给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

(四)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有权责令实施校务公开不当者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者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五)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对校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调查和纠正处理实施校务公开不当的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或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六)学校教代会、工代会按照有关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评议相关的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通报给学校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

(七)各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的校务公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文本报送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办公室。

(八)校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校务公开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总结文本在校内公开。

第九条 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和奖惩

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实行目标管理。学校把有关内容纳入对各部门负责人工作考核范围。

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检查各单位校务公开推行情况。对积极推行校务公开办事制度,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校务公开办事制度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凡是未按照本细则所规定内容实施校务公开,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所在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各教学院部、校办产业及中小学根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院(厂)务公开实施方案(包括办事制度、应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形式、时间等)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二○一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