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的工作,健全工作制度,推进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以下简称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是教代会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落实教代会精神,执行教代会决议、决定,行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责,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在届期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人数为19—21人,成员由教师、教辅人员、工人、干部等各方面代表及部分代表团团长组成。主席团成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妇女应占一定比例。若常设主席团成员调离原工作单位,应免去其成员资格,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名补选。

第四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持常设主席团的工作;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工作机构设在校工会。

第二章职权与机构

第五条 组织教代会代表行使《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下设10个专门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规划建设、后勤管理、校办产业等民主监督委员会。

第七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有权听取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反映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认真做好群众工作,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正确行使职权,做好对学校工作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八条 负责学校二级教代会的指导工作。

第九条 负责下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三章组织原则与制度

第十条 常设主席团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主席团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表决时,必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根据“双代会”代表的意见组成专题调查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提请有关单位认真处理。

第十三条 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设置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要组织好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传达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有关会议精神,及时处理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 4月 1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代会常设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