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加强我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二级工代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教学院部、行政机关、后勤、企业、附属学校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为二级教代会、工代会(以下简称二级“双代会”)。二级“双代会”是本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双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条 二级“双代会”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能。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听取本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述职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通过二级工会(或教代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 讨论、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业绩考核办法、奖惩规定、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和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和福利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八条 对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监督,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九条 二级“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行政系统正确行使职权,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行政负责人要尊重和支持二级“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职权和职责,向二级“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会议的有关决议和议案。
第十条 向学校教代会、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选举二级工会委员会、二级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小组)等专门机构的成员。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换届,须成立在本单位党委领导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十三条 筹备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工会小组长和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会议议题建议。由部门工会向党委(总支)提出召开“双代会”的报告,经党委(总支)批复后召开,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四条 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办法和步骤,提出常设主席团(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各方面代表组成)、工会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五条 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筹备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七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由部门工会负责。
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
第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名额,按本单位会员人数确定。会员在50至2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5%至35%;会员在201至500人者,代表为会员的20%至25%;会员在500人以上者,代表为会员的10%至20%;会员少于50人者,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二十条 代表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关心学校及本单位教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民主管理活动;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
(五) 代表的年龄一般要求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第二十一条 代表的产生。
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按比例将二级“双代会”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工会小组。各工会小组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代表的候选人名单,报会议筹备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选举。
代表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差额或等额选举方式产生。投票选举时,各工会小组的实到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代表候选人获得本单位教职工过半数选票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
第二十二条 代表的组成原则。
“双代会”代表中,教师、干部、技术人员、工人代表比例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教学院(部)应有较大比例的教师代表,后勤、企业要有较大比例的工人代表,民主党派、青年和妇女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列为代表候选人,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由有关工会小组选举产生。校“双代会”代表应是二级“双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四条 工会小组将代表选举结果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由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二级“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正式代表之外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及系、所、室、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是在本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名人士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按工会小组建立二级“双代会”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各1人。
第五章 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二级“双代会”正式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本单位工会、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本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二十八条 二级“双代会”代表的义务: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监督其落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工会、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组)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第三十条 代表有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行为者应撤销其代表资格,经原工会小组讨论,获全体会员半数同意,由代表团(组)向部门工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撤销其代表资格原因,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补选。
第三十一条 工会负责做好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对权利义务、对“双代会”性质和职权的认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提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提案的征集、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
第三十三条 二级“双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确定征集起止时间,并将提案表印发给代表。
第三十四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职工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提案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名代表提出,两名(含两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审核、立案。收到提案后,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审核提案是否属本单位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审核合格的提案,本单位有条件处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应当给予立案。属个人问题的提案,不立案。没有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限期予以落实,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第三十八条 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交本单位工会存档备查。对提案的征集、立案、处理情况,应在下一次二级“双代会”上报告。
第七章 专门机构设置
第三十九条 二级“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设置。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一般可设提案、民主管理、生活福利、教学科研、财务监督等专门工作小组。“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小组设置及人员组成方案,提交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二级“双代会”负责,主要任务是:围绕会议中心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参与提交“双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的讨论制定;提出与本专门工作小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报告;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双代会”决议、决定和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八章 预备会议
第四十一条 二级“双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
(一)听取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教代会常设工作小组)报告会议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常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工会就“双代会”闭会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七)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
第九章 正式会议
第四十二条 二级“双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
(一) 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作说明;
(四)工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就上次“双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以代表团(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组)将讨论、审议的意见归纳整理,向常设主席团汇报;
(六)常设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根据需要,安排教职工代表在大会发言;
(八)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九)评议单位领导干部(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章 决议、决定
第四十三条 属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双代会”讨论、审议后,
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全体正式代表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五条 行政负责人对二级“双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双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经二级“双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非经二级“双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联席(党政领导、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与议题有关的人员)会议,进行讨论后做出相应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提前召开二级“双代会”进行讨论、审议,同时做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为工会、“双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和其他物质条件,以利开展正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工代会下属的系(所、中心、室)工会可参照本《细则》的基本精神,从系(所、中心、室)的实际情况出发,分别建立不同形式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工会委员会。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二级教代会备案表
单位 |
| 第届 | 开会 时间 | 预备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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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次 | 正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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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工代会同时召开 |
| 是否征集提案 |
正式代表人数 |
| 列席代表 人数 |
| 特邀代表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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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次 会 议 议 题 | 议程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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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 | 表决方式 | 教代会选举事项 | 选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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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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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送 交备案 表日期 |
(章) 年月日 |
校工会
意见 |
(章)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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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于会前壹周送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