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监督的作用,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结合学校实际,成立7个民主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二条 民主监督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对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共设有教学、科研、人事、规划建设、财务、后勤、产业等7个民主监督委员会。
第三条 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由教代会各代表团推荐,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5年,如在任期内调离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由原推荐单位在教代会代表中增补并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讨论通过。
第五条 每个民主监督委员会由7名成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三章 各民主监督委员会监督内容
第六条教学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专业设置及调整;
(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及执行;
(三)教学改革、建设方案及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制定和执行;
(四)教材建设;
(五)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六)教学质量的评估、学风建设以及各种教学奖惩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七)课程建设;
(八)优秀教学成果及教学各种奖项的评审和奖励;
(九)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十)实践教学;
(十一)毕业生资格审查与学位授予;
(十二)对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七条 科研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科研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三)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
(四)科技政策及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五)优秀科研成果及优秀科研论文的评审和奖励;
(六)学校基金资助项目的论证、管理及审批;
(七)学术活动的组织开展情况;
八)对从事科研管理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八条 人事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人事工作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情况;
(二)学校现行人事工作政策、制度、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教职工的培养、使用、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聘任工作;
(四)机构设置、定编定员及人员的调进调出工作;
(五)教职工工资改革、招工、子女就业、劳保待遇及纪律考勤、奖金发放工作;
(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制定、贯彻执行情况;
(七)二级单位、职工个人的年度考核及奖惩;
(八)企业编制职工、下岗职工以及残联管理;
(九)对从事人事管理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九条 规划建设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基建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基建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的情况;
(二)基建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论证、招标、施工质量和工程的验收;
(四)建筑材料和配套设备的供应、管理和使用;
(五)基建经费筹集和项目使用情况;
(六)工程预算执行国家法规情况;
(七)工程部拨款、签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八)建筑档案、合同归档管理;
(九)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十)对从事基建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十条 财务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财务工作执行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和上级财政部门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各项财务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事业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21l工程”建设资金及基建工程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
(五)学校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对从事财务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十一条 后勤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后勤工作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政策和我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学生、教职工餐厅的饮食质量和餐厅的管理工作;
(三)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四)水、电、气、暖的管理;
(五)通讯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六)教职工住宅和职工公寓的分配、调整、日常管理和日常维修工作;
(七)教职工子女的幼教保育工作;
(八)校园的绿化、美化、环卫工作;
(九)师生员工的医疗保健、防疫工作;
(十)计划生育及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对从事后勤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十二条 产业工作民主监督委员会:
(一)校办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校办企业的经营方针、产业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三)校办企业的设立、合并、参股合作、撤销或破产管理;
(四)对校办企业的运营状况、财务、安全、人才培养的监督与管理;
(五)对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考核、聘任和奖罚的管理情况;
(六)校办企业的股权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八)企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宣传;
(九)校内经营方面的管理与服务;
(十)校办企业和地方归口管理部门之间及各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协调;
(十一)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工作;
(十二)对从事产业工作的干部实行监督。
第四章工作方法
第十三条 建立委员会例会制度,每学期初、学期末召开两次会议外,各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深入一线,了解、调研基层工作情况,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代表和教职工提出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向代表和教职工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贯彻执行教代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汇报。
第十六条对教职工反映意见较多的问题,各民主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学校主管领导或部门作出解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有关人员,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建议学校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讨论审议被监督部门的建设规划方案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并提出改
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要参与听取和讨论主管校长及被监督部门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本《细则》的其他行政工作的监督意见,各民主监督委员会可直接向有关行政处室或学校领导反映。
第二十一条 各民主监督委员会利用工会的宣传阵地,及时通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各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每次召开大会,由委员会主任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的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和被监督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的水平。
第二十五条 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学校、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积极维护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勇于抵制不正之风。工作中不徇私情,秉公办事。
第二十六条 正确使用监督权力,个人意见要服从组织的意见,不得将个人意见以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遵守保密制度,对尚未出台并需要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文件,在讨论决策过程中,不得泄露其内容。
第二十八条 被监督单位每学期要主动向民主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1~2次,并提供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被监督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将民主监督工作视为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的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民主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监督,更不允许对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刁难、报复。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教代会常设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