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效率,讲求实际效果,为推动学校各方面工作服务。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领导下,负责提案的征集、督办工作。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应为本届教代会代表,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若届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须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认。提案工作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员3名。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负责征集提案,并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提出立案意见。对立案的提案提出处理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办理;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发出通知书,说明该提案已被采纳立案。对未立案的提案,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
(四)负责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处理提案,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提案人与承办单位交流情况或实地考察;
(五)对提案办理不认真负责的单位进行批评并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负责定期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答复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七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向代表大会提交符合规范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交的提案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第八条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5 人(含5人)以上联合签名提出,其中1人为主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九条 提案内容:
(一)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学校的教学、科研、规划、后勤、管理、监督、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奖惩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4、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解决教职工关心的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重要机密的;
2、不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的;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
4、举报或揭发问题的(此类内容应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5、涉及代表或他人具体问题的(此类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
第十条 提案格式:
(一)提案必须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的提案表格上书写,允许附页补充;提案书写必须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提案内容,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措施,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人和附议人都必须亲自签名;每个提案必须同时递交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四章提案的征集
第十一条 提案征集的准备工作。
召开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发布提案征集通知;对代表进行培训,讲解提案拟定要求与书写格式,分发提案表,公布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
第十二条 提案时间:
(一)召开教代会前集中征集提案。提案征集的启动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进行,截止时间一般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0天完成;
(二)代表在会议和闭会期间均可提出提案。
第五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三条 提案采用以下方式审查。
各代表团收到提案后,应根据本《细则》第七、八、九、十条对提案进行审查,按规定时间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征集的提案按本《细则》第九条标准进行审理,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
第十五条 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处理意见,抄转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及全局性问题的提案,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所有提案汇总,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提案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提案的办理:
(一)所有提案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建议承办单位,并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召开与提案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提案审核情况,布置提案办理工作;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牵头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对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有关部门无法办理的提案,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办理;
(三)转办提案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提出处理的期限和要求;
(四)提案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并设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提案承办单位要在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寒暑假除外)内做出处理。对正在落实的提案,需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如实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八条 提案的答复: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审核提案的答复意见,并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报告提案落实情况,向代表团团长、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二)承办单位必须将处理情况与答复意见签署在提案原件上,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承办单位的处理或答复意见交校工会存档,复印件送交主提案人;
(三)承办单位根据情况除做出提案处理意见外,还可采取对话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以弥补提案答复的局限;
(四)提案人对答复的反馈意见,直接反映给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如属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提请承办单位复办。承办单位复办理的问题,将复办情况再报提案工作委员会;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整理、装订建档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报告;
(六)提案承办单位对有条件处理的提案,如发生不办理、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及造成提案失去办理时机等情况,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对承办单位及相关负责人通报,或根据情况由常设主席团建议学校党委,追究责任;
(七)提案工作委员会及时将已立案的提案及答复意见在工会网页上公布。
(八)每年评选优秀提案并进行表彰
(九)对于质量很高,一时难有很好解决办法的提案,可组织提案代表与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调研组,通过调查和研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解释权归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