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工代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工代会(以下简称“双代会”)合并召开。校工会委员会是“双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校党委领导下做好“双代会”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双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所规定的“维护、参与、教育、建设”四项职责。
第四条 “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
第五条 “双代会”在学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双代会”的有关文件,并监督其实施执行;
(二)选举、产生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及校工会委员会;
(三)听取学校年度行政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通过工会(或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五)听取审议工作委员会和各民主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七条 学校各级行政部门应尊重和支持“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实行校务公开,定期向“双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高度重视并积极落实代表提案,根据需要邀请“双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有关问题的讨论和研究。
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
第八条 “双代会”换届,须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任主任。筹备工作委员会可设立代表资格审查、秘书、宣传、会务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九条 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进行协商,就 “双代会”中心议题提出建议。由工会向校党委提出召开“双代会”的请示,经党委同意后,报省教育工会批准,由学校党委签发召开“双代会”的文件。
第十条 由筹备工作委员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代表名额分配、组成比例、选举办法和具体要求,下发到各部门工会。
第十一条 拟由“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集体意见,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后,在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二条 做好“双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
第十三条 届期内召开“双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校工会协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双代会”代表
第十四条 凡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有权参选“双代会”代表。“双代会”的代表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科研一线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以上,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30%;妇女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20%;民主党派、青年、工人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负责人及部门工会主席应作为教职工代表参加“双代会”,但一定要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在相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五条“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离职、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部门工会)时,其代表资格应予注销,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成员调离原工作单位,应免去常设主席团成员资格,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名补选。
第十六条 参选“双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关心学校教学、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密切联系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的参政议事能力。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能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正确行使代表的权利。
(五)年龄要求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第十七条 “双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按照“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制定的选举代表方案,由各二级单位党委与部门工会组织实施;
(二)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条件,自下而上进行提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然后按照差额或等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当选。
(三)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由“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四)“双代会”筹备工作委员会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选举正、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职责:收集代表提案,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做好讨论情况汇报和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传达贯彻会议精神,收集教职工对大会决议、决定的意见,并及时向“双代会”工作机构和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提案和议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三)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质询,对学校各级领导进行监督与评议;
(四)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五)因参加“双代会”活动而占用的时间,按正常工作量和出勤对待。
第十九条 “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三)积极参加“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双代会”的决议,完成 “双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五)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二十条“双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应予以更(撤)换: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三)长期出国、外借、请病假或事假等,不能保证参加“双代会”活动的时间。
更(撤)换代表,先由代表团以书面材料报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更(撤)。同时,允许被更(撤)换者到会申辩。
代表资格撤消后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程序补选。撤消与补选代表结束后,由代表团将选举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经代表资格审查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双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双代会”每届任期为5年。召开“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为有效,“双代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 召开“双代会”换届会议,由大会预备会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双代会”正式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
大会主席团主要职责:组织、主持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双代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双代会”选举的常设主席团。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常设主席团讨论决定,必要时邀请学校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所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需向下一次“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常设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双代会”的决定、决议非经全体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双代会”的工作定期向教职工代表报告,并接受教职工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 专门机构设置
第二十七条 “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规划建设、后勤管理、校办产业工作等民主监督委员会。各委员会在常设主席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各委员会成员必须是“双代会”代表,委员会成员由“双代会”各代表团推荐,经“双代会”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如在任期内调离原选举单位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由原推荐单位在“双代会”代表中按程序增补。
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各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各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产生。各工作委员会制订相应工作制度。
各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双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议案,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对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常设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和决定的依据;
3、检查、督促与本委员会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情况;
4、保持与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
各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双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双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
(一) 做好“双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包括组织选举培训“双代会”代表,提出“双代会”中心议题和议程,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常设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等;
(二) 大会闭会期间,协同常设主席团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 对急需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协同常设主席团召集代表团团长、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并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
(五) 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教职工的申诉;
(六)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 做好“双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八) 处理“双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九)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八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学校两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双代会”)制度,“二级双代会”是各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二级双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部门工会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十条 “二级双代会”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自2014年4月1 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代会常设主席团。